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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19年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2019年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
招生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冀政〔2016〕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改革,经研究,现对做好2019年我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改革工作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院校及计划编制
(一)招生对象。2019年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单招)对象为已通过2019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且符合所报考院校招生条件的考生。
(二)招生院校。依据学校申请情况,2019年实施高职单招的院校共计71所(附件1)
(三)招生计划。2019年高职单招采取统考计划和对口计划分开编列的方式进行。各单招院校单列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得突破本校2019年专科(高职)招生总计划的70%,具体计划数额由院校自行确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各单招院
校计划总数经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不再做任何调整变更。要严格执行单招计划,禁止超计划录取,对超计划录取的学生,省教育考试院一律不予备案。
各单招院校要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制定本校2019年单独考试招生筒章、招生专业及招生总计划(分专业招生计划可在单招报名结束后再行制定并上报省教育厅审核),明确招生专业、成绩要求和录取规则等相关内容,承担组考任务的牵头院校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考试实施方案(应包含组织机构、报考缴费、命题、考试时间、考试形式评卷、成绩复核、违规处理、志愿填报、录取安排、联系方式等内容)。各单招院校于2018年12月20日前将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报至省教育厅,同时报送电子版,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二、考试组织
(一)按类实行联合考试招生。2019年我省高职单招考试招生专业划分为不同的考试类,实行院校联合考试招生。各牵头院校负责本考试类的命题、组考和录取工作,相关招生院校共同参与实施,考试成绩供本类别所有联合组考的单招院校使用。各考试类牵头院校由本考试类全体高校推选产生,各考试类所涵盖的具体专业由牵头院校确定
(二)考试内容。高职单招考试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总分为750分。从2019年开始,文化素质考试科目统一为语文、数学,每科150分,满分300分;职业技能考试可采取专业基础考试、职业适应性测试或面试等方式进行,满分450分。为切实选拔符合高等职业教育规律的生源,各牵头院校应加大对职业技能考试的研究,采取笔试、实际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考核。对涉及到面试的,专家小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并且全程录像,录像资料保存半年以上,确保公平公正、有据可查。
具体考试内容按考生类型分为以下两类:
1.高考报名时考试类型选择“统考”的考生(以下简称“统考考生”),文化成绩使用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考)中语文、数学科目的成绩折算替代,具体折算办法由各牵头院校确定。省教育厅中考中心负责向各牵头院校提供有关考生的学考成绩。没有学考成绩的考生,须参加牵头院校组织的文化考试,如未参加,则文化考试成绩为零。学考成绩不全的考生,可参加牵头院校组织的文化考试,也可使用现有学考成绩直接折算替代(所缺科目成绩为零)职业技能考试由专业基础考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两部分组成。其中,专业基础考试部分满分100分,由牵头院校根据各考试类所包含专业的特点,从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七个科目中指定一科进行笔试。具有相应科目学考成绩的考生,使用该科目学考成绩折算替代。没有相应科目学考成绩的考生,须参加牵头院校组织的专业基础考试,如未参加,则专业基础考试部分成绩为零。职业适应性测试由牵头院校组织,报考艺术类专业且有全省艺术统考成绩的考生可直接使用相对应的专业成绩折算替代。以上成绩具体折算办法由各牵头院校确定。
2.高考报名时考试类型选择“对口”的考生(以下简称“对口考生”),文化考试和职业技能考试由牵头院校负责组织。考生如有全省对口专业考试成绩,可使用对口专业考试成绩(总分390分)折算替代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总分450分)
(三)考试类的选择
统考考生可报考统考计划中的任一考试类,但不得报考对口计划。
对口考生可报考统考计划,也可报考对口计划,二者选择其一。如报考对口计划,只能报考本人高考报名时所选专业类相对应的考试类;如报考统考计划,则与该类考生一起参加考试、录取。
三、志愿填报及录取方式
2019年高职单招实行成绩公布后填报院校及专业志愿的方式,即考生先行选择考试类参加考试,成绩公布后再填报该考试类所包含的院校及专业志愿。录取由各考试类牵头院校按类分别组织,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工作应于4月25日之前完成,并由各牵头院校将录取结果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备案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确定。
(一)志愿填报。二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考生可在同一考试类中选报5所院校,每所院校最多填报6个专业。
(二)录取。高职单招录取工作由牵头院校组织,实行按考试类分类录取,不允许考生跨考试类填报志愿和录取。鼓励有条件的考试类试行一档多投,试行一档多投的院校应提前向社会公布录取及退档规则。已被高职单招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对口招生考试及录取。
四、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录取
对于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术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由高职单招院校在相同或相近专业免试录取,具体备案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制定。
五、现代学徒制试点招生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等职业教育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深化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运行机制和培养模式,决定在2019年高职单招中,对巳经获得教育部确定的“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附件2)中的部分试点专业,面向合作企业在职员工,试行计划单列、单独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招生专业由试点院校在教育部确定的试点专业中选择,并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试点院校在高职单招总计划内单独编制“现代学徒制”招生计划,单独确定报名条件和录取规则,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在院校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相关考生直接向试点院校报考,招生院校负责报考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原则上应审核企业用工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确保报名考生系合作企业正式员工。考生名单应在学校和企业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报名资格的,一经核实,取消报名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现代学徒制试点招生具体备案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制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到人。各单招院校要成立2019年单招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校单招工作的统筹研究、协调部署等事宜。单招院校校(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校的单招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招生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院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单招工作,加强对考试命题、制卷、评阅、录取等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考试的安全及保密工作。
(二)拓展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要进一步加大高职单招工作宣传力度。河北高职单招网http://www.hebdz.org)作为全省高职单招网络宣传平台,也将统一发布各单招院校招生简章、招生计划、考试方案等内容。各设区市教育局要不断开拓思路,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高中段学校师生的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各单招院校也要积极配合,主动与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宣传媒体联系,通过多种渠道对招生简章、招生专业和计划等内容进行宣传为高职单招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加强考务管理,确保考试安全。各牵头院校要加强考务管理,健全招生院校共同参与的考务管理组织机构,完善考试实施程序,规范考试流程,落实岗位责任。要树立安全保密意识,加强试题命制、监印以及保密、运送环节的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试卷评阅机制,严格评卷老师管理,及时受理考生成绩复核。要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理办法,确保考试工作安全顺利。
(四)严格招生纪律,加强监督管理。各高职单招院校要进一步规范考务管理、信息公开等招考行为,严格执行教育部“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切实维护招生录取公平公正公开。要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作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各单招院校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考试录取,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违纪的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如考试期间发生考场管理混乱有组织舞弊等重大违纪舞弊行为,除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外,还要取消有关院校单招资格一至三年,并缩减统招计划。
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所有高中段教育学校。
附件:
1.2019年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院校名单
2.经教育部批准的“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名单
附件1
2019年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院校名单(共计71所)
保定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保定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渤海理工职业学院
泊头职业学院
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
承德护理职业学院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传媒学院
河北地质职工大学
河北东方学院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科技学院
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
河北旅游职业学院
河北美术学院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河北外国语学院
河北艺术职业学院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衡水职业技术学院
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
冀中职业学院
廊坊卫生职业学院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
廊坊职业技术学院
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
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
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
石家庄工程职业学院
石家庄工商职业学院
石家庄经济职业学院
石家庄科技工程职业学院
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石家庄科技职业学院
石家庄理工职业学院
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唐山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
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宣化科技职业学院
燕京理工学院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
附件2
经教育部批准的“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
第一批(6所)
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
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渤海理工职业学院
第二批(7所):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
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
石家庄科技工程职业学院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批(6所)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
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廊坊职业技术学院